休士厄理 撰 西元一九九三年三月九日
電子之世,開放之邦,隱私不可廢也。隱私非隱秘。隱私者,不欲天下盡知之事也;隱秘者,不欲一人得聞之事也。隱私者,得自擇向世間揭己之權也。
二人有所交接,則各有其憶。各人皆可言己之所憶,孰能禁之?雖立法以禁,然言論之自由,較隱私尤為開放之邦所本,吾輩無意限制言說。若眾人同處一堂而議,則各得以言於眾,而積聚關乎個人及他者之知。電訊之力已使此等群言得行,此勢不可逆,縱吾輩欲止之亦然。
既欲有隱私,則必使交易之各方僅知其所必需者。既任何訊息皆可被言說,則吾輩務使所揭者寡之又寡。常情之下,身份非交易所必需。吾於肆中購書,以錢付於肆主,彼無需知吾為誰。吾託傳書之商收發書信,彼無需知吾與何人通書、所言何事、他人對吾言何;彼僅需知書當致何處、吾當付幾何耳。若交易之制必揭吾之身份,則吾無隱私矣。吾於此不得自擇揭己與否,而必時時揭之。
故開放之邦欲有隱私,必賴匿名交易之制。迄今,現錢乃此制之首。匿名交易之制,非隱秘交易之制也。匿名之制予人以權,使其得於欲揭身份時揭之,且僅於欲揭時揭之,此隱私之精義也。
開放之邦欲有隱私,亦必賴密碼之術。吾有所言,欲惟所欲聞者聞之。若吾言為天下所共聞,則吾無隱私矣。加密者,示欲守私也;以弱術加密者,示欲守私而不甚切也。又,於匿名為常之世,欲確然揭己之身份,則必賴密碼為印。
吾輩不可望官府、商賈或龐然無面之眾出仁心而予吾輩隱私。言說吾輩之事於彼等有利,當料其必言之。欲阻其言,是與訊息之性相抗也。訊息非僅欲自由,實渴慕自由。訊息滋蔓以盈一切可貯之所。訊息者,流言之季弟也,而愈強健;其足愈捷,其目愈多,其知愈廣,而其解愈淺。
吾輩欲有隱私,必自衛之。吾輩必相與聚,以創匿名交易之制。歷數百載,人以耳語、暗處、封緘、閉戶、暗號、信使守護己之隱私。昔之術不可予人堅固之隱私,電子之術能之。
吾密碼朋克者,專志於構匿名之制。吾輩以密碼之術、以匿名傳書轉遞之制、以數位為印、以電子為幣,守護己之隱私。
密碼朋克躬自撰碼。吾輩知必有人造器以衛隱私,而吾輩若不共為之則無隱私可得,故吾輩將親為之。吾輩公其碼,使同道得以習而試之。吾輩之碼,天下人皆可取而用之。爾等若不認吾輩所造之器,吾輩弗介也。吾輩知此器不可毀,廣布之制不可廢。
密碼朋克惡管束密碼之令,蓋加密本為私人之行。加密之舉,實乃移訊息於公域之外。縱禁密碼之律,其所及者不過一國之疆與其兵威所達之處。密碼之術必蔓於寰宇,隨之而來者,乃其所成之匿名交易之制。
隱私欲廣被,必成社約之一端。眾人必相與聚,為公益而布此制。隱私所及,不過同儕相與之所及。吾密碼朋克者,迎爾等之詰問與關切,望能與爾等相交,俾吾輩不致自欺。然縱有人不認吾輩之志,吾輩亦不為所動而易轍。
密碼朋克今殫精以營之,務令網路益便守私者。願吾輩攜手並進。
進前。